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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2015年07月21日 20:04:48 访问量: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1994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20076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6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200167日)

教基[2001]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原有的基础教育课程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一、课程改革的目标

  1.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应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2.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课程结构

  3. 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小学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语文、数学、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小学中高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综合实践活动、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

  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各地选择综合课程。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艺术、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

  4. 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为使学生在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有个性的发展,课程标准应有不同水平的要求,在开设必修课的同时,设置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开设技术类课程。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

  5. 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强调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了解必要的通用技术和职业分工,形成初步技术能力。

  6. 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达到国家课程基本要求的同时,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当地需要的课程,深化农科教相结合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通过绿色证书教育及其他技术培训获得双证的做法。城市普通中学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标准

  7.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

  8. 制定国家课程标准要依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具体内容,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9. 幼儿园教育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与家庭和社区密切配合,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护和启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应适应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让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够达到,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着眼于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应在坚持使学生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选择性,并开设选修课程,以利于学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为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教学过程

  10.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11.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五、教材开发与管理

  12. 教材改革应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同时也应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教材内容的选择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教材内容的组织应多样、生动,有利于学生探究,并提出观察、实验、操作、调查、讨论的建议。

  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学校应充分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工厂、农村、部队和科研院所等各种社会资源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积极利用并开发信息化课程资源。

  13. 完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制度,实现教材的高质量与多样化。

  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建立教材编写的核准制度,教材编写者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向教育部申报,经资格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完善教材审查制度,除经教育部授权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外,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的教材及跨省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地方教材须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教材审查实行编审分离。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严格遵循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教材的出版和发行试行公开竞标,国家免费提供的经济适用型教材实行政府采购,保证教材质量,降低价格。

  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改革用行政手段指定使用教材的做法,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教材。

  六、课程评价

  14.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

  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

  15. 继续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

  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完善初中升高中的考试管理制度,考试内容应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部分学科可实行开卷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改革方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继续实行会考的地方应突出水平考试的性质,减轻学生考试的负担。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衔接。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提供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

  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的现象。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

  七、课程管理

  16. 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订国家课程标准,积极试行新的课程评价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教育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课程的实施和开发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在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八、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17. 师范院校和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有效、持续的师资培训计划,教师进修培训机构要以实施新课程所必需的培训为主要任务,确保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

  九、课程改革的组织与实施

  18. 教育部领导并统筹管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规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

  19.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始终贯彻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的工作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建立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区应分层推进,发挥示范、培训和指导的作用,加快实验区的滚动发展,为过渡到新课程做好准备。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必须坚持民主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教师投身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支持部分师范大学成立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开展中小学课程改革的研究工作,并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中小学教研机构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作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并与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建立联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教育部门、家长以及社会各界有效参与课程建设和学校管理的制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深入讨论、关心并支持课程改革。

  20. 建立课程教材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专项经费。

  为使新课程体系在实验区顺利推进,教育部在高考、中考、课程设置等方面对实验区给予政策支持。对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单位、集体、个人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是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评价的主要手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建立学业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学业考试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倡使用等级制表达学业考试成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建立和完善命题工作机制,落实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试题征集制度、命题与审题分离制度、阅卷质量过程监测制度、试题评价反馈制度等,确保试题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可作为考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艺术、综合实践等可作为考查科目(省提供一套参考性试题);体育与健康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要求实施测试。

学业考试方式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二)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为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二个部分。等级可用优、良、中、差或ABCD…的形式表达(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指标,只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级);综合评语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地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各地可参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统一的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要严格规定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的种类,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公示、公布。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之一。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后,各市应取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也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普通高中可以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录取新生,也可以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高中录取新生的限定条件。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不低于20%。普通初中推荐指标生、职业高中(中专)录取新生,可参照上述方法。

(三)将普通高中半数以上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或省级规范化高中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2010年起,各地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少于招生总数的60%。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市制定。

为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初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引导作用,提倡对指标生录取不设限制性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条件为设限标准。为保障选送指标生的质量,初中要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多于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向普通高中推荐。招收指标生的高中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初中选送指标生的质量作出评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初中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此增加或削减该初中的分配指标。

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同时给予学校负责人以必要处分。

(四)除采用指标生审核录取外,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一是统一招生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由高中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集中录取。二是推荐录取。初中学校可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推荐,至少两名教师写出推荐信,由高中学校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等方式考核后,予以录取。三是特长录取。特长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综合素质评价加特长考核。对于有特殊才能或潜能但无实证性材料的学生,高中学校应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四是划片招生录取。鼓励高中教育资源和普职比例相对均衡、高中段教育普及率高的地方,在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区域内划片招生办法,合理划分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服务片区,促进生源平衡,搭建竞争平台,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五是注册录取。部分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可采取注册招生的方式,由初中毕业学生持成长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名,由学校根据学生成长档案决定是否录取。

(五)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当地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教育行政部门应扩大其招生自主权,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生。取得招生自主权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应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不高于招生总数的30%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和完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于20084月底以前将具体方案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已经在组织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行“一评二挂”政策的基础上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尚未对初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要从2007年初中新生起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到2010年(实行五四学制的到2011年)实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改革目标。

(二)建立和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初中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办法等向社会公示。二是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参加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与初中和推荐生、推荐教师签订诚信协议,为推荐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高中的配合下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推荐生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三是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和招生录取的信度、效度、客观、公平。四是监督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监管。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于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可以投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和反馈。五是复查、复议制度。学生若对学业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树优、年终考核、考点设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资格;涉及学生的,按规定处理。

(三)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物价水平合理测算评价成本,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费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各学校要本着够用、实用、耐用的原则,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

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四、教学管理

8.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9.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10.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11.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12.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高中生不少于30天。

13.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14.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五、学生管理

15.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高中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初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16.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现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17.高中实行日常班和教学班双重班级管理模式。日常班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基础素养评定等工作;教学班任课教师负责具体课程(模块)学习期间的学习管理。

18.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

19.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0.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学籍;高中不轻易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21.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六、教师管理

2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23.执行教职员工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

2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七、评价管理

25.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严格考试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26.高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和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客观记录、严格管理、及时上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学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密组织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不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认真处理违纪、舞弊、作弊工作人员和考生。

中小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等。

27.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28.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查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时间两个基本因素,不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财务管理

29.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30.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相符。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31.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解除险情。不使用D级危房。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

九、安全管理

32.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34.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5.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使用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十、卫生管理

36.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37.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饮食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38.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9.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40.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泰教基函〔201344  泰安市教育局

关于应对污染天气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泰政函〔201371号)和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泰教办发〔201388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应对污染天气的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泰山区、岱岳区教育局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市直各中小学校每天要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的空气质量状况(登陆泰安市环保局网站——点击左侧“泰安市空气质量发布”——点击“泰安”),查看实时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二、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教育局要主动与当地环保、气象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关注本地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查看本地实时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及以下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启动三级响应。各级各类学校减少户外活动,但有哮喘病史、慢性支气管炎、咽炎和鼻炎等疾病的敏感人群不适合进行户外活动,并提醒学生佩戴口罩。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启动Ⅱ级响应,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师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自我保护教育,停上体育课和课间操,不组织学生进行任何户外活动,所耽误体育课可采取调课方式,以保证课程计划落实。

3.红色预警(Ⅰ级):当预测连续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如果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停课。

由于各地每天天气状况有所不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档案记录,档案内容标明责任人、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其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确保采取的措施有所依据并第一时间在校内公告公布,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

            

  泰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1413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
  ()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
  ()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
  ()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
  ()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
  ()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
  ()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
  (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
  (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
  ()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
  ()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
  ()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
  ()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
  ()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的;
  (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
  (十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
  ()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
  ()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有效阻止违规办学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积极配合调查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建议。
  对违规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办学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400

 

 

 

 

 

 

 

 

 

 

 

 

 

 

 

A1

400

 

 

 

 

B1

学校

规划

70

C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10

校园选址、布局不合理酌扣2-5分。

 

 

C2、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6班,班额不超过45人,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规模为18-30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为18-36班;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20

规模和班额各占10分,超规模、超班额各酌扣5-10分。

 

 

C3、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区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路面平整清洁;生均绿地面积不低于4

40

无独立校园扣15分;未按要求硬化扣5分;生均占地面积每少15分,生均绿地面积每少0.1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2

校舍

120

 

 

C4、校舍生均使用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

10

生均使用面积每少0.12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5、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维修及时。

10

设计与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维修不及时不得分。

 

 

C6、普通教室、各科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设置、公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数量、面积、设计达到《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标准》要求,布置合理,整洁、完好。

80

每有一类校舍面积不达标扣5分;无体育活动室、探究实验室分别扣105分,体育活动室面积不达标扣2-6分;其他教学用房每少一口扣3分,办公生活用房扣2分,室内固定设施不符合要求扣5-10分。

 

 

C7、学校取暖、饮水设施齐全;寄宿生宿舍(含浴室)、食堂设计合理,寄宿生均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31.5;宿舍食堂设施完备。

20

宿舍、食堂生均使用面积每少0.12分,设施不完备扣5-10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3

运动

场地

设施

50

C8、学校田径场、足球场、篮(排)球场等运动场地数量、面积达到《标准》要求;田径场跑道为塑胶或炉渣跑道,跑道规范、平整、无杂物积水。

40

无田径场扣20分,每少一个篮、排球场扣3分,田径场及跑道不符合要求扣4-8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9、室外体育设施数量、规格达到《标准》要求,安放科学、牢固,维修及时,维护良好,保证使用安全。

10

数量不足、维护不好分别扣2-5分。

 

 

 

 

B4

教学

设施

设备

130

 

 

C10、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教学仪器、器材,达到《标准》要求,并及时补充。

40

每学科仪器器材配备不足酌扣4-6分,易耗器材补充不及时扣5分。

 

 

C11、艺术、体育、卫生及心理咨询室所需器材,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达到《标准》要求。

20

每类器材达不到要求酌扣3-5分。

 

 

C12、实验室及其他专用教室以及公共教学用房需要的专用固定设施、设备达到《标准》要求,水、电、通风设施完善。

10

达不到要求酌扣3-6分。

 

 

C13、学校按信息技术课程和《标准》要求配备学生用计算机,计算机教室微机配备达到上机学生人手一机;专任教师用微机达到人手一机;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各种电教器材、教育资源库、办公用计算机和现代办公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20

计算机室微机数量按配备每少一台扣1分(按最大班额计算),教师用机每少一台扣2分,多媒体设备每少一套扣2分,其他电教器材、教育资源库、办公设施不符合要求酌扣1-3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4、建有具备公共信息交流、行政管理、教育资源、教学科研等应用平台的校园网,教学、管理、办公等信息交流实现网络化管理,多媒体教学实现班班通。

20

校园网达不到要求扣10分,未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扣10分。

 

 

C15、学校图书资料数量充足、分类比例合理;生均藏书量、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达到标准要求;每年图书更新数量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20

生均图书每少1册扣0.5分,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少1种扣0.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5

教育

经费

30

C16、教育经费来源稳定,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长期稳定发展;政府所拨经费逐年增长,经费拨付及时、足额到位,无平调、截留现象。

30

达不到省定标准不得分;经费不能逐年增长、不能及时拨付、不能足额拨付各扣5分;有平调、截留现象各扣10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A2

300

 

 

 

 

 

 

 

 

 

 

 

 

 

 

A2

300

 

 

 

 

 

 

 

 

 

 

 

 

 

 

 

 

 

A2

300

 

 

 

 

 

 

 

 

 

 

 

 

 

 

 

A2

300

 

 

B6

办学

理念

发展

规划

30

C17、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条件;并具有自己的办学特色。

10

依据实际情况分3档计8910分。

 

 

C18、办学理念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有落实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的具体措施及实际行动,设计并实施组织管理、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及校园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10

依据实际情况分3档计6810分。

 

 

C19根据学校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立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涵盖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近期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10

依据实际情况分3档计6810分。

 

 

 

B7

管理

机制

40

C20、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要事项;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制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办法。

15

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每项5分,依据际情况按3453档计分。

 

 

C21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管理科学、高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手段现代化;有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并有效实施;各种管理档案健全完善。

15

3项内容每项5分,依据际情况按3453档计分。

 

 

C22、学校校务公开,党组织监督、保证作用和教代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区能有效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监督学校工作。

10

依据实际情况分3档计6810分。

 

 

 

B8

班子

建设

30

C23、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领导班子成员,小学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初中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现代教育思想、现代管理意识和新的课程理念,有创新意识和实干精神;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合作,有民主平等的交流氛围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

20

校长不符合条件不得分,班子一人不符合条件扣5分,最多扣10分,班子工作情况分3档计6810分。

 

 

C24、领导班子坚持定期专题研究教育教学工作并形成制度,班子成员每人近两年至少有一篇针对教育教学的体会或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10

无制度扣5分;除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外,每有一人无论文发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9

队伍

建设

70

 

 

 

 

 

 

 

 

B9

队伍

建设

70

C25、教师配备满足课程开设的需要;专任教师均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实验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符合规定;教辅人员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熟知岗位职责要求。

20

教师不能满足课程开设的需要扣5分,结构不合理扣5分,实验、卫生、心理健康教师等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分别扣2分,无教师资格证书每名扣1分,有代课教师每名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26、学校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并尊重学生,有社会责任感,有合作与奉献的精神,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10

依据实际情况分3档计6810分;存在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现象扣3-5分,有教师违法犯罪现象不得分。

 

 

C27、教师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并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教师能够胜任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具备开展网络环境下的专业发展及教育教学活动能力,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学校具有一定数量的省、市级以上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15

3项内容分别依据实际情况分3453档计分。

 

 

C28、学校注重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重视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有切实可行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计划与经费保障措施,确保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各类校外继续教育和学术研讨活动,一定数量的教师能赴市外、省外考察学习;教师有自我发展的目标和计划;基本形成优秀的教师群体和学习型的学校。

15

3项内容分别依据实际情况分3453档计分。

 

 

C29、学校具有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班主任工作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经常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班主任获得各级表彰奖励。

10

制度建设、班主任培养各5分,依据际情况按3453档计分。

 

 

 

 

 

 

B10

办学

行为

60

 

 

 

C30、坚决纠正各种错误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10

有妨碍学生健康成长办学行为的,酌扣5-10分。

 

 

C31、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0

有违规现象B10项不得分。

 

 

C3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收费政策,无乱收费现象;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0

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B10项不得分。

 

 

C33、学校选用教材和教辅资料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无违规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教学用书和音像制品现象。

10

有违规现象B10项不得分。

 

 

C34、严格执行《管理基本规范》中关于学生作息时间、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以及作业量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作息时间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

有违规现象B10项不得分;作息时间未在学校网页、校门口向社会公示的酌扣5-10

 

 

C35、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变更管理规范。

10

无纸质或电子学籍档案本项不得分,管理不规范酌扣3-5分。巩固率低于省定标准扣5分,扣完为止。

 

 

 

 

 

B11

校园

文化

建设

30

C36、校园环境绿化、美化,整洁、美观、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特色性,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

8

依据际情况按4683档计分。

 

 

C37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国旗悬挂规范;名言、警句符合素质教育理念、体现时代精神。

6

按实际情况适当计分。

 

 

C38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年定期举办全校性运动会等综合文体活动;学校有固定的展室、宣传栏或文化长廊等宣传教育设施,定期举办校史、德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教育展览。

8

依据际情况按4683档计分。

 

 

C39、注重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在教育教学和学校宣传中使用规范字;培养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

8

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各4分,发现不规范现象分别酌扣1-3分。

 

 

B12

安全

常规

管理

40

 

C40、学校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0

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5-10分,应急预案不全或不符合实际扣3-5分,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5分;扣完为止;有D级危房或近3年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不得分。

 

 

C41、学校能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卫生机构和卫生制度,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重视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积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用眼知识和方法,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和体质测试,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10

安全教育、演练4分,按实际情况适当计分;健康教育与卫生工作3分,按实际情况适当计分;体检测试3分,未进行体检、体质测试或无健康档案不得分。

 

 

C42校舍、资产管理规范;各种教育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维护良好。

10

管理、维修维护各5分,依据际情况按3453档计分。

 

 

 

 

 

 

 

 

 

 

 

 

 

 

A3

300

 

 

 

 

 

 

 

 

 

 

 

 

 

 

 

A3

300

 

 

 

 

 

 

 

 

 

 

 

 

 

A3

300

 

 

 

 

 

 

B13

德育

工作

50

 

 

B13

德育

工作

50

C43、,学校德育工作目标明确,德育机构、制度、基地、措施健全,符合实际建立了全员德育工作机制和学校、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建立家长学校,重视与家长的沟通,充分发挥家校共同教育的作用。

20

德育工作机制、计划措施、机构、基地、家长学校健全各计4分,不健全项目酌情扣1-2分。

 

 

C44、积极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并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积极进行德育渗透;学校各类活动和课堂教学,以及各类考核测评均体现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基本要素的培养,张扬学生个性。

20

依据际情况按1618203档计分。

 

 

C45、重视开展公民道德、民族精神、理想信念、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文明礼貌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近3年没有因心理因素引发的恶性事件及学生犯罪现象发生。

10

未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分别扣2分;有恶性事件或学生犯罪现象的,本项不得分。

 

 

 

 

 

B14

课程

教学

110

 

 

 

C46、根据学校实际,做好学校课程规划,制订合理的课程开发与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课程种类数量充足、富有特色。

20

有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现象本项不得分;未按规定开设学校课程扣10分。

 

 

C47、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注重师生互动;教学内容科学、严谨、完整,体现思想性和时代性,注重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在教学中的辅助作用;课堂教学效益高

20

依据实际情况分141618204档计分。

 

 

C48、积极开发并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研究性学习,重视现代信息资源的利用,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学生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学习与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15

依据实际情况分912153档计分。

 

 

C49、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并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相适应;有规范、可行的教学常规和教研活动要求;有学校、年级、学科教学观摩制度;有对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教学设计、作业内容与批改等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纳入教师考核的管理机制;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师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5

制度完善、检查落实分别计10分,依据实际情况分68103档计分;业务档案5分,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计分。

 

 

C50、建立体育、艺术、技术、实验、图书、计算机室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效率高,使用记录规范;图书阅览室、计算机室、实验室、体育活动室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

30

管理使用24分,每项4分,管理不善酌情扣分;设施开放6分,每有一室不开放扣2分,扣完为止。

 

 

B15

教育

科研

40

C51、建立了科学可行的校本教研制度,有适应教育发展趋势和本校实际教研和教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对教研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时间的保障措施。

20

组织机构、制度、计划、保障各5分,依据实际情况按3453档计分。

 

 

C52、教师普遍具有科研意识,结合教学实际参与各种不同级别的课题研究,学校承担有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有已经结题的研究课题,并在教育教学中产生良好效果;有一批高水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积极进行教改实验,多项研究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在县区以上范围推广。

20

课题研究、论文各占6分,依据实际情况按4563档计分;成果推广占8分,省市区推广按8763档计。

 

 

 

B16

教育

评价

40

 

 

C53、根据素质教育要求,积极改革评价制度;立足学生、教师及教育的发展,形成科学的课程评价、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等体系;重视社会人员、家长对学校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建立相应保障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家长通报学校课程与教学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学生素质发展状况。

20

课程、学生、教师评价、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和家长社会参与各5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

 

 

C54、评价方案以促进学生、教师发展为目的,科学、合理、全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全面评价学生,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不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从职业道德、专业发展、工作实绩(如:学生合格率)等方面全面评价教师,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评价教师。

20

学生、教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各10分,依据实际情况按68103档计分;存在违规现象不得分。

 

 

 

 

 

 

 

 

B17

学生

素质

发展

60

 

 

 

 

 

C55、学生能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14

依据实际情况分1012143档计分。

 

 

C56、学生有强烈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有较强的独立学习的能力,能较好地调控自己的学习进程,有对学习结果不断反思的习惯学校重视研究和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制定针对性帮助办法;重视在人文科学和科学课程方面对学生的培养,发展学生特长,学生学业水平(毕业考试)合格率达全县(区)同类学校平均水平以上,毕业生适应能力强,整体素质好,得到社会认可。

20

学习能力习惯、学困生转化、特长生培养、毕业生水平各5分,依据实际情况按5433档计分。

 

 

C57、学生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能力,养成了体育锻炼的习惯,具有一定体育技能和强健体魄,掌握一定的音乐、美术知识与技能,有较高的欣赏美和表现美的能力,大多数学生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和艺术活动;能认真落实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的要求;有效实施《学生体育健康标准》,有效实施《学生体育健康标准》,学生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形态、机能指数达到省同年龄组优秀水平。

14

体育健康、艺术水平各5分,按452档计分;各项活动开展4分,依据情况酌情计分。

 

 

C58、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能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科技意识强,动手能力强。

12

学生参与、效果各6分,按4563档计分。

 

 

A4

办学

特色

30

B18

办学

特色

30

C59、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了本校独有的优于其它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在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教育模式、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特长培养等方面,体现自己的特色,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并得到社会及师生的高度认可,在市、省、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特色项目具有一定稳定性。

30

经认定形成了学校独特办学特色,计10-15分,在全国、省、市产生一定影响,分别计15105分。

 

 

说明: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4为一级指标,B1-B18为二级指标。C1-C59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3总分1000, 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95%,且A1-A4总分达到9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11月至20133月)
    1.
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
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
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
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
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3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亟待提升。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薄弱环节,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高,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学科结构以及学段、城乡分布结构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三)重点任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要以补足配齐为重点,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严格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待遇;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农村教师为重点,采取倾斜政策,切实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优化中青年教师成长发展、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创新团队;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点,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加快培养一批边疆民族地区紧缺教师人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
    
二、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
    (四)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创新理论学习的方式和载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推动教师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完善高等学校科研学术规范,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六)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出台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校长(园长)专业化水平。制定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认证和评估,规范师范类专业办学,建立教师培养质量评估制度。
    
(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完善师范生招生制度,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攻读师范类专业。发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专门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制度。扩大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招生规模,培养高层次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联合培养教师的新机制,发挥好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作用。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训练,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学期制度。鼓励综合性大学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
    
(八)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采取顶岗置换研修、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推进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建立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和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教育深度融合,建设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教师自主学习,推动教学方式变革。继续实施“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九)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推动高等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动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建设县(区)域教师发展平台。
    
(十)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制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校长职级制。改进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培养与引进兼顾,教学与科研并重,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好“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等人才项目,造就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四、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学校编制管理办法,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鼓励支持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
    
(十二)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健全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继续实施并逐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鼓励普通高中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完善相关人事政策,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聘请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探索更加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完善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
    
(十五)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高等学校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五、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十六)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途径,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十七)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十八)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央在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支持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高等学校按照不同层次和规模情况,统筹安排一定的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三)加强考核督导。要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公告督导结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
                                                           2012年8月20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微博]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教育部

                                         2013年8月27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教师〔201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专业能力。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项目分散、标准不全、模式单一、学用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三通两平台”效益,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就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采取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新模式,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以评促学,激发教师持续学习动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
  围绕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的现实需求,吸收借鉴国内外信息技术应用经验和最新成果,研究制订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培训课程标准和能力测评指南等,建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有效引领广大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建设资源、实施培训、开展测评、推动应用等环节的工作。
  三、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
  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五年不少于50学时。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认定,推动学分应用,激发教师参训动力。教育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培训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乐高技术教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移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等项目与各地教师培训的融合,通过提供课程资源、培训骨干培训者和共建培训平台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一轮全员提升培训。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本地区项目和资源,建设教师选学服务平台,推动各地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完善专项培训体系,做好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相关培训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中小学校长、专兼职培训者和教研员等骨干队伍以及农村教师的培训。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培训和专题教研,组织开展区域性教师全员培训。健全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制度,确保研修质量。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作为校本研修的重要内容,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重点通过现场诊断和观课磨课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用结合。
  四、推行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培训新模式
  各地要根据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学习特点,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推行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强化情境体验环节,确保实践成效,使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建立学习效果即时监测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坚持底部攻坚,积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建立以校为本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行移动学习,为教师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便捷有效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加强薄弱环节,采取“送教下乡”和“送培上门”等方式,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针对性培训。
  五、遴选一线教师满意的培训资源
  教育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培训课程资源和培训服务信息,建立优质资源遴选机制,推动资源交易与交换。对通用性强的优质资源进行加工升级,启动教师培训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工作,利用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优质资源,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各地要重点建设典型案例资源,支持中小学与高校及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加工生成性资源,开发微课程资源,满足教师个性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平台汇聚本地资源,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六、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主要采取教师网上自测方式,通过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根据能力测评指南,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测评工具,建立网络测评系统,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各地要根据测评数据及时调整提升工程实施计划,确保全体教师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培训机构要根据测评数据制定完善培训方案,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校要分析测评数据,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校本研修。教师要根据测评结果,明确自身不足,查漏补缺,合理选学。
  七、推动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
  各地要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通过示范课评选、教学技能比赛和优秀课例征集等活动,发掘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应用氛围。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验区、示范性网络研修社区和示范校等举措,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创新。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提升工程取得实效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省要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现状和问题,摸清教师需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做好整体设计,制订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规划方案,2013年底前报送教育部。2014年起,分年度组织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完善管理制度,出台配套政策,开发测评工具,尽快建立教师主动应用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提升工程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成立执行办公室(设在华东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和评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提升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工作。采取招投标机制,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精细化管理。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和科研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指导,做好全员培训。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落实保障经费。各省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管理平台建设、专项培训、资源开发和能力测评等工作。中西部省份要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中切块用于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地市及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教师全员培训。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为本校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创造良好条件。
  做好监管评估。教育部审核各省规划方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提升工程实施的监管评估工作。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监管评估。
  

教育部
  20131025

 

 

开展全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新课程改革的发展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质量效益双高工程,全面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与教学能力,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泰安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和2011年总体工作部署,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青年教师中开展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市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为宗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的科学规律,围绕课程改革的中心任务,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适应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造就一支师德修养高、业务素质精、教学技能强、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教师队伍。

二、参与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35岁(至201131)以下全体在职教师必须全部参加;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全员参加。

任务与目标

教师教学素养是教师专业成长的基础。我市这次开展的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围绕教师普通话、硬笔书法、多媒体应用、教学才艺等基本项目和“十个一”学科素养展开,着力提升青年教师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养。

1.通过普通话培训和训练,改善我市个别地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普通话水平标准不高、要求不高、发音不准、表达不清、方言味重等现象。使广大教师牢固掌握普通话一般的发音、辨音知识,能准确、熟练地应用标准普通话上课、课下交谈,做到表达连贯、流利,语速适当;口齿清晰,语音准确,语调自然;充满自信,情感真实。使全市教师都能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努力提高普通话一级乙等水平人数的比例,切实让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并在广大师生中开展经典诵读比赛活动。

2.通过规范汉字书写训练,充分调动广大教师钢笔字、粉笔字训练的积极性,使教师的钢笔字、粉笔字书写水平进一步提升,能正确运用钢笔、粉笔按照汉字的笔画、笔顺和间架结构,书写规范、美观的正楷字,并达到运笔熟练、流畅、具有一定的速度。

3.通过信息技术培训和训练,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灵活应用WORD文档、EXCEL表格、PPT课件、FLASH应用等功能,制作与教学内容相符的多媒体课件,掌握常见教学媒体、网络教学资源选择方法,结合学科特点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4.通过才艺展示,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感染力、吸引力、亲和力,有效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使授课内容能达到易懂、易记、难忘的教学效果,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突显教师的个性特点、教学专长和特色才艺,促进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5.通过开展“十个一”学科素养,为全市中青年教师研究教学、展示自我搭建平台,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设计、教材解读、有效评价及教育研究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快速提升。

四、内容与形式

(一)活动内容

1.教师普通话:以《山东省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指导用书》为基本指导用书,在普通话声、韵、调的发音要领及方言辨证,字词练习,朗读练习,说话练习等方面进行强化训练。

2.硬笔书法:包括钢笔字、粉笔字训练。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个人或集体购买的方式,购置硬笔书法字帖,每学期做到人手一册,学校统一制作小黑板,尽量做到人手一块。

3.多媒体应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训练。特别是对WORD文档、EXCEL格、PPT课件等功能要熟练掌握。

4.教学才艺:主要指能树立教师良好形象、提高教师威信、增强教师授课感染力、吸引力、亲和力的“绝活”或者是与众不同的授课技巧。如:自制教具、简笔画、徒手画图、多媒体三维动画制作等。

5.“十个一”学科素养:(1)每学期在全校进行一次精品课展示。(2)每学期结合所教学科精心设计一课教学设计。(3)每学期根据自身教育实情写一篇经典性教育叙事。(4)每学期结合课堂实例自制一个精品课件。(5)每学期读一本教育经典专箸。(6)根据所教学科每学期自编一份标准试题。(7)每学年结合教学实践经验撰写一篇教改实践论文。(8)每学年在全校、教研组、面向学生或面向学生家长进行一次专题讲座。(9)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县(市、区)组织的专题培训。(10)每学年根据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拟一个研究课题并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二)活动形式

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实行市、县、校三级培训,县市区培训骨干,骨干培训全员,青年教师之间通过教研活动、教育博客等形式交流互助,努力实现共同提高的培训效果。

五、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从2011年至2013年。其中,2011年主要活动安排如下,20122013年的主要活动参照执行。

第一阶段(313月28):

宣传动员阶段,通过积极宣传,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形成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的浓厚氛围。本阶段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局属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于2011328前将达标活动方案报市教育局师训科。

2.各县市区、学校要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将达标活动要求转化为每个人自觉练习的行动。

3. 参与教师制定个人提升计划,各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素养提升档案。

第二阶段(32810月31):

实施落实阶段,各中小学根据本校教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并帮助教师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提升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师训科、教师进修学校要定期深入基层进行实地指导,定期调度,市教育局编发《泰安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工作简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阶段(11112月30):

验收评比阶段,各县市区教育局深入各中小学分组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把此项活动纳入教师教育年终考核和教育督导工作之中。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和局属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奖励。

六、考核办法及参考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所辖学校进行逐一检查考核评定。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学校进行抽查,对市直学校进行全面检查。

考核评价项目:实地查看活动氛围创设、查阅教师素养提升档案、分组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考核参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考核办法

教师普通话:每校35岁以下教师中随机抽取5%的教师,由国家级、省级测试员对其进行现场普通话水平测试,学校要提供被抽测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硬笔书法:现场书写,当场认定达标情况。

多媒体应用:现场操作,当场认定达标情况。

教学才艺:现场展示,当场认定达标情况。

(二)评分标准

教师普通话:依据《山东省普通话测试评分标准》打分。

硬笔书法(钢笔字、粉笔字先后进行):

1.书写内容:现场规定名诗、名篇或名段,一般不超过30字。

2.评比标准:书写(30%):格式标准、规范,必须用正楷或行楷书写,笔画清楚到位,无错别字、漏字、多字。结构(20%):结构合理,笔画流畅,明亮度高,力量感强,分布匀称。字形(20%): 章法自然,整体感观舒适,字形大小适中;字迹清楚、优美。效果(20%):美观大方,卷面整洁,无涂改。速度(10%):按平时写字速度掌握。

多媒体应用:

1.计算机与多媒体的操作技能(30%)。

2.信息的检索、加工与利用的能力(包括多媒体教学资源的收集、应用,网络在教学中的应用、专题学习网站在教学中的应用)(30%

3.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能力(40%

教学才艺:

创新性(20%):项目选取、主题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原创性。基本素质(30%):表现出较好的基本功和良好的艺术素质。感染力(30%):作品或者表演具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贴近性(20%:展示内容与学科教学联系紧密,在学科教学中能够得到较好的应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十个一”学科素养:

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请各学校针对每项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检查评估。

(三)证书颁发

把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根据市、县、校三级达标考核情况,下发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泰安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培训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教师完成培训和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一)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是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增强教师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广泛发动,深入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对开展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在全市形成领导带头练、骨干推动练、教师自觉练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活动实效。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训科,负责全市青年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各学校作为达标活动的主要阵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要求,注重实效,做到“两统一,一保证”,即:统一建立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档案,统一配发训练作业,保证训练时间,切实抓好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

(三)培养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市教育局每年组织举办“泰安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素养大赛”,定期到学校督导检查,总结先进经验,推动全市青年教师教学素养达标提升活动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素养和学科教学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观课议课的六大关键环节及实施策略

 题记:教学是一种不断产生遗憾,不断产生反思的行为,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评课是一种诊断和激励,是零距离的智慧碰撞,是提升观念、调整教学、发展能力的有效平台。

观课即课堂观察,是指教师或研究者凭借眼、耳、手、脑等自身的感官及相关的辅助工具(观察量表、录音录像设备等),直接地(或间接地)从课堂情景中获取信息资料,从感性到理性的一种学习、评价及研究教育教学的过程。议课即课堂评价,对所收集的课堂信息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与执教教师展开对话、平等交流,反思自己教学,促进相互成长的过程。其中包含了课堂诊断过程,所以,观课议课实际上就是课堂观察、诊断与评价,中心环节包括课前会议、课堂观察、课后评议三个阶段。

观课议课是日常的课例研讨活动,也是一种团队合作,这种同伴互助的活动能极大地改善教研组的教研方式和教研文化,使每一个个体都参与其中,并感受到团队的专业力量和专业关怀。近期,肥城市组织了全市性的以联片教研为平台、以“同课异构”为载体的观课议课活动。通过实践探索,笔者认为观课议课(课堂观察、诊断与评价)的关键环节有6个,即“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记录详实的课堂现象、整理丰富的课堂信息、进行正确的课堂推论、作出客观的课堂评价”。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及实施策略阐述如下,愿与同行交流。

环节一: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

课堂观察的要素应包括教师、学生两个大方面,其中,教师方面应包括教材整合、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活动、教学机智、学习监控、教师语言(指示语、提问语、评价语、过渡语、总结语等)、板书设计、媒体运用、情感投入等要素;学生方面应包括学习方式(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法、学习状态、思维表现、学习习惯、学习行为、课堂气氛、学习效果等要素。

操作要求:1)观察视角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观察目的。教研组应根据教研活动的主题、内容、需要、侧重点等确定观察视角,再分配给每个观察者。2)观察视角必须是可观察的现象。可观察、可记录、可解释是观察视角的基本特征。如师生之间的提问与应答、阐释与分辨、辅导与练习、教材整合与教学手段的运用等。同样,所确定的观察点还必须是可记录的和可解释的。3)观察视角符合观察者和被观察者的双向需求。要根据观察者、执教教师以及合作体的需要确定观察点。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关心的问题不同、需求不同,因而确定的课堂观察点就不同。实际上,观察者和被观察者的需求往往不尽一致,这就需要在课前会议中通过协商来确定观察点。

实施技巧: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爱好特长、理论水平等选择最熟悉的要素,确定观察视角。

环节二: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

在确定课堂观察视角后,设计合适的观察量表,是教师的一个重要任务。课堂观察量表的设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需要课程理念、理论素养、教学价值等的支撑,它是一个研究课堂、理解课堂的过程。

操作要求:1)根据确定的观察视角进行维度分析。如观察提问,可以从“提问的数量”、“提问的认知层次”、“问题的目的指向”、“提问的方式”、“学生回答的方式”、“学生的回答类型”、“教师理答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2)根据观察需要设计观察量表。确定了具体的维度后,就要着手设计可行的量表。其基本要求如下:第一,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观察提问为例,如果观察“提问的数量”,应采用定量的观察方法;观察“情境创设的效度”,应采取定性的观察记录方式;观察“学生活动创设与开展的有效性”,需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量表的设计要遵循两个标准。即效度标准和实用性标准。效度标准是指所选择的观察指标必须比较全面地揭示我们所要观察的内容。这就要求所选择的观察指标既要有代表性,又不能相互涵盖。实用性标准是指所选择的观察指标要简洁,便于速记、反思,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提问与回答”量表如下。

“提问与回答”观察量表

观察视角

提问与回答

观察维度

观察点

定量

记录

课堂现象描述

观察结果分析

(定量与定性)

问题的设计

问题的科学性与价值性

 

 

 

问题的指向性

 

 

问题与学生的匹配度

 

 

问题的思维度

 

 

教师的提问

提问的方式

 

 

提问的数量

 

 

提问的认知层次

 

 

问题的生成与捕捉

 

 

引问与追问

 

 

学生的回答

 

回答的方式

 

 

回答的类型

 

 

回答的态度

 

 

问题结论的由来

 

 

教师的理答

理答的态度

 

 

理答的方式

 

 

理答的效果

 

 

生成问题的处理结果

 

 

实施技巧:一要明确目前课堂教学的追求目标,围绕学校或教研组制定的课堂教学改革的主题,确立观察重点。如构建和谐课堂,需重点观察“师与生、生与生、教学与教材”的关系;基于课程标准下的教学设计需要重点观察课程标准要求、教学设计等。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深厚的专业知识基础,有前瞻性的视野,要深入思考各观察点最需要思量的问题、要素,力求特色,突出创新。如表中粗体部分。

环节三:记录详实的课堂现象

观察者应该在上课开始前进入现场,根据观察任务选择有利的观察位置,以确保能收集到可靠的信息。课堂观察记录的方式有很多种,观察者应该根据具体的观察内容、观察类型,选择有针对性且擅长的记录方式来进行观察记录。总的来说,课堂观察记录方式可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

操作要求:1)定量的记录方式是预先对课堂中的要素进行解构、分类,然后对在特定时间段内出现的观察量表中的行为进行记录,在观察过程中以合适的时间间隔取样对行为进行记录。(2)定性的记录方式是以非数字的形式呈现观察的内容,包括描述(从空间、时间、环境、行动者、活动、目标、感情等角度描述)、叙述(对观察到的事件和行为做详细真实的文字记录)、图式记录(用位置、环境图的形式直接呈现相关信息)、技术记录(使用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形式对所需研究的行为事件做现场的永久性记录)。

实施技巧:1)定量的记录方式和定性的记录方式应该相互补充使用,必须保证记录尽可能地简洁明了。(2)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尽可能地反映真实的教学环境和课堂活动,以便进行后续解释。(3)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观察者可以形成适合自己的记录方式,如用一些简短的编码。如果需要记录的数据比较多,还可采用合作记录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与真实。

环节四:整理丰富的课堂信息

观察者对记录到的数字、文字、图片等课堂信息进行整理,以便进行分析推论。

操作要求:1)对于采用定量观察收集的信息,观察者可以通过频率和百分比的计算,绘制出可以说明问题的表格,如下“课堂提问类型”记录表(以近期肥城市联片教研“同课异构”课堂观察活动设计记录的量表为例,以下同);也可以利用Excel等开发数据表,利用电脑进行数据分析。(2)对于定性观察到课堂现象,可通过文字描述(如下“教学技艺”记录表)、图表等方式呈现相关信息,让人们较为清楚地了解观察情境中发生的事情。如果是合作观察同一个内容,那么在统计或整理所记录的信息时,应在充分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对各自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合并。

,然后再根据需要绘制出不同的图表等。

实施技巧:1)对记录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如总次数或总数量、所占比重或百分比等等。(2)梳理与观察主题相关联的问题或观点,把具体的事实归纳到相应的问题或观点中去,为下一步的推论做好准备。(3)为达到课堂评价准确、科学,一般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记录。

环节五:进行正确的课堂推论

推论的过程就是专业判断的过程,是观察者围绕观察视角对观察到的信息进行剖析与反思,对简化了的数字、图表等的具体内涵与现象背后的原因及意义作出解释的过程。

操作要求:1)推论必须是基于证据的。课堂观察强调拿证据说话,有多少证据,做多少推论,既不要拔高,也不要低估。(2)推论要紧扣事先确定的观察点。不能只根据一个点的观察结果来简单地推论课堂的其他方面甚至是整堂课的教学。课堂观察源于课堂,但它只是课堂中的一个点,而非完整的课堂本身。

3)推论要基于情境。课堂观察是在现场进行的研究活动,推论时要充分考虑“此人、此课与此境”,不要进行过多的经验类推或假设。要根据这堂课的教学内容、学生和教师的实际情况来展开讨论。如果将观察与情境分割,那么观察者的视角就很可能会在对学生、教师或班级的片面概括中受到限制,做出不准确的推论,从而影响课堂观察的效度。

实施技巧:①在推论的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偏概全、过度推论等问题,更不能仅就某一点的观察,而对整堂课做出好或坏的判断。观察者要紧扣观察点,基于教学改进提出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与对策。②课堂观察不仅仅是方法和技术的问题,它需要教育理论的支持,需要教学经验的积淀。在课堂观察的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惑都是正常的,只要行动了,只要反思了,就说明已经在前进了。

 

环节六:作出客观的课堂评价

这里的课堂评价是指观察者对被观察者所进行的特定视角的教学评价,旨在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自我反思,提升教研组内各成员的教学技能和水平。

操作要求:观察者根据观察量表中的分析推论,对课堂观察现象进行综合描述,对观察到的课堂现象进行综合评价,对数字、图表及文字等所隐含的问题,并作出合理的解释。评价应遵循多维性、过程性、真实性和发展性的原则。

实施技巧:1)突出新课程理念,能让你的评课提升层次。评课要以新课程理念作统领,紧紧把握学科课程标准,重点关注学生学得怎样,一节课下来,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如何,方法是否合理,能力是否提升,效果是否显著等等。评课要直面现实问题,坦诚批语,商议办法,谋求创新,实现共同成长。2)定量定性结合,能让你的评课有板有眼。用数字的方法作出定量结论,用定性的方法作出价值判断,把评价的定性描述建立在科学数据的可靠基础上,能让评课有根有据,大大提高可信度高。3)关注细节,能让你的评课生辉添彩。特级教师华应龙说:一个细节,见理念,见价值,见功底,见境界,见文化,见魅力。当然这个细节不仅仅是老师图画错了,字写得不好等,而是被很多听课者忽视的地方,如学生在下面意外小声说的话、学生的回答(或者反应)、课堂生成的问题等等。关注到被很多人忽视的一些细节,你的评课就能跳出来,就会出彩,就能有别人体味不到的收获和喜悦。4)虚心公心,能让你的评课客观真实。观察者首先应以学习者的身份评课,做到诚心、虚心、专心、细心、公心,应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主观偏见,客观真实地呈现课堂的本来面貌。5)以果溯因,能让你的评课扎实高效。以果溯因,可以避免被那种华而不实的“做秀”课所迷惑。揭示规律,可以透过课堂的表面现象,去深入认识教学的本质,抓住主要的实质问题,概括出被观察者突出的教学特点和主要问题。这样的评课对这个教研团队都是大有益处的。6)体现反思,能让你的评课展现魅力。评课者要把自己当成局内人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家”,在探讨过程中,多用“假如你来教”与“假如我来教”的话语结构;在观察别人课堂的同时,要不断反思自己的课堂及行为,真正实现“走进别人的课堂,观议别人的课堂;观议别人的课堂,反思自己的课堂;反思自己的课堂,改进自己的课堂;改进自己的课堂,提升大家的课堂”的目标。

 

 

 

 

 

 

 

 

观课议课与观察量表的设计

题记:教学是一种不断产生遗憾,不断产生反思的行为,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评课是一种诊断和激励,是零距离的智慧碰撞,是提升观念、调整教学、发展能力的有效平台。

观课议课的中心环节主要包括课前会议、课堂观察、课后评议三个阶段。

今天我主要围绕观课点的确定、观课量表的设计来谈谈。

一观课议课的七个关键环节

1、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

2、确定正确的观课点。

3、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

4、记录详实的课堂现象。

5、整理丰富的课堂信息。

6、进行正确的课堂推论。

7、作出客观的课堂评价”。

这是观课议课的七个关键环节,这七个关键环节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向对我们所观察的课堂做出正确的、客观的推论与评价,我们就需要做好课堂现象和课堂信息的记录与整理,而记录与整理详实的课堂信息则需要借助观察量表,而科学的观察量表的设计则要根据正确的观课点,要想制定出正确的观课点则又需要我们选择一个合适的观察视角。因为只有观察视角选择的正确了,我们的观课点才会确立的更精确,更准确,所以我想在讲确定正确的观课点之前先说说观察视角的选择。

环节一: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

要想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我们需要了解、弄清楚这样四个问题:

1何谓观察视角

2、课堂观察的要素。

3、掌握课堂观察要领。

4、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

1)观察视角:所谓的观察视角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观课时的观察的角度、观察方向,通俗的说就是从哪方面入手去观察。

第二个要弄清楚的是课堂观察的要素。

2)课堂观察的要素。

在我们的课堂中,大家想一想除了我们老师,还有谁?对,还有我们每天要面对的学生,所以,课堂观察的要素毫不含糊的应该是教师、学生这两个大方面。

我们先来看看教师方面的课堂观察要素

①、教师方面的课堂观察要素:教师方面的课堂观察要素包括哪些方面呢?应包括教材整合、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活动、教学机智、学习监控、教师语言(指示语、提问语、评价语、过渡语、总结语等)、板书设计、媒体运用、情感投入等要素;这些要素在需要观察我们的老师时,都可以从中选其中一个活两个要素作为观察点去观察。

②、学生方面的课堂观察要素:又包括哪些呢?应包括学习方式(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法、学习状态、思维表现、学习习惯、学习行为、课堂气氛、学习效果等要素。这些要素在我们观察学生时,也可以从中选取一个或两个要素作为观察点去观察。

对于刚刚关于课堂观察中说到的教师方面的、学生方面的这么多要素,是不是观察时都要面面俱到呢?可以肯定的说:不是。我们的观察点一般三个就差不多了,不能再多了,究竟在这么多要素中,我们把观察点放在哪个要素上去观察呢?这就由我们课前会议中确定的观察视角与观察点来决定的,观察点确定的是什么,纵观全课,我们重点就观察什么。例如:我们的观察点如果是学生的倾听,那么我们就重点观察学生上课的学习状态,根据学生上课回答问题的情况,根据教师所发出指令后学生的反应状况,以及学生听课的神态、表情等,通过统计数据,比如听课特别专注的占多少%,不够专注的占%多少,等,然后根据统计的数据,结合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表现,设计等来综合分析学生的倾听状况,然后再进一步来分析学生倾听状况的好与坏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最后在教研组内总结提炼出教师的哪些做法、那些策略在学生倾听习惯的培养上是有效地,哪些是无效,这样,有效地策略通过观课议课提炼出来后就可以被教师吸收,接纳,推广到今后自己的实际教学中。

所以,无论是教师方面需要观察的要素也好,还是学生方面需要观察的要素也好,观课点确定的是什么,我们就重点观察什么。换句话讲就是我们在确定观察点,观察的视角时,一般都是从这些观察要素中去选择。

了解了课堂观察的要素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课堂观察的要领。

3)掌握课堂观察的要领。一节课成功与否,不仅仅在于教师讲了多少;更在于我们的学生学会了多少。所以听课是否应从单一听教师的“讲”变为同时看学生的“学”,然后再将听到的,看到的,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做到既听又看又想、将听、看、想结合呢?因此,观课议课,作为教师就应注重课中的观察。现在我们把听课又说成观课,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刚才说观课时要将“听、看、想”三点结合起来去观察我们的课堂,实际上课堂观察的要领就是要我们做到“听、看、想”三点结合,那么究竟“听什么,看什么,想什么呢?”下面我就“听、看、想”这三点来说一说。 

①听什么呢?一听教师怎么讲的,是不是讲到点子上了,重点是否突出,详略是否得当;二听教师课讲的是否清楚明白,学生能否听懂,教学语言如何;三听教师启发是否得当;四听学生的讨论和答题;五听课后学生的反馈。

②看什么呢?我们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教师的主导作用如何如何,学生的主体作用如何人如何,显而易见,我们观课时看什么呢?肯定是一看教师,二看学生。

一看教师主导作用发挥得如何:究竟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的如何,我们从哪些方面去看呢?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去看,我们要看教师的精神是否饱满,教态是否自然亲切;看教师板书是否合理;看教师运用教具是否熟练;看教法的选择是否得当;看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是否得法;看教师的操作安排及操作是否得当?是否有操作的任务等?看教师对学生出现问题的处理是否巧妙……所有所说的这些看,都是指的看教师主导作用发挥得如何。

二看学生主体作用发挥得如何:哪些方面属于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的如何呢?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看:我们可以看整个课堂气氛,学生是静坐呆听,死记硬背,还是情绪饱满,精神振奋;看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看学生对教材的感知;看学生注意力是否集中,思维是否活跃;看学生的练习、板演、作业情况;看学生举手发言、思考问题情况;看学生活动的时间是否得当;看各类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的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看学生与教师情感是否交融;看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何……所有所说的这些看,都是指的看学生主体作用发挥得如何。  

③想什么呢?观课时,我们教师除了边听边看以外,还要做到边想。一节上得好的课,从课中应该看得出学生是怎样从不懂到懂,从不会到会,从不熟练到比较熟练的这样一个过程的。在课堂上,学生答错了,答得不完整,答得结结巴巴,这是正常现象,正因为这样他才要学习。老师的功夫也就是在学生答错时,能加以引导,在学生的思维受阻时能给与引导,在学生的生成与预设不相符时,能加以正确引导,在学生答得不完整时,能加以启发。所以听课,一定要注意看实际效果,看学生怎么学,看教师怎样教学生学的。不但要求我们教师用眼看、用耳听,还重点要求教师用脑思。因为对课堂教学水平的分析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面现象的观察上,更要对听到的,看到的课堂教学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我们教师透过课堂教学现象去分析它的实质,你比如:观课时可以依据自己组内确定的观课点重点观察与思考:授课教师 这个环节为什么这样设计?他想得到什么效果?是否达到?如果是自己会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提出后学生为什么答非所问,为什么会表情茫然?这个问题这样设计是否有效?是否有价值?有思维含量?是否设计太笼统?假如我来执教我应该怎样处理,怎样设计会更好,等等,所以要观好一节课,议好一节课,我们的教师在听课时精神、精力如果不专注,不饱满,对课堂上的信息收集工作势必会有影响是吧?那么,课堂信息如果收集、记录不详,课后我们又怎么能很好的做好议课这一重要的工作呢,是不是?所以,我有时觉得,要想有效地观好一节课,压力不亚于台上正在上课的老师。因此我们在观课时只有使自己在不断的思考——选择——排除——确认——再反思的过程中才可以提高研修能力。这一教研活动才会事半功倍,受益匪浅。

学生究竟怎样学的,教师究竟怎样教学生学得,是我们观课时要听、要看、要想的,当然,刚才上面说到的这些看、听、想是不是也需要我们教师观课时面面俱到呢?当然不是,究竟我们看的时候,听的时候,想的时候侧重点放在哪里呢?是由谁决定的呢?既然是观课议课,当然主要也是由我们教研组确定的观课点来决定的,我们的观课点确定的是什么,我们观课时就主要观什么,这就是现在的观课与以前的听课的一个大的区别,以前的听课,面面俱到,而现在的观课,主要是纵观整个课堂,围绕观课点去观,把这个观课点通过一节课,两节课甚至三节课,一学期的听、看、想、议,从而找到有效的策略,让教师心中最终明确:噢,原来课堂中我们要这样围绕教学目标去展开教学环节的设计;要这样去设计课堂中的问题;我们要这样去评价学生;我们要这样去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等等,这样一个观课点一个观课点的去帮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困惑。 

以上是我针对观课的要素及观课时的要领——听、看、想谈了谈,下面我想说说在观课时我们如何选择观课视角。

4)、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

选择合适的观察视角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首先,第一点观察视角的选择首先就是从我们刚才上面说到的那些观察要素中去做选择。

②观察视角的选择还主要取决于观察目的。也就是说在确定观察视角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弄清楚本组成员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象与困惑,你比如:语文课中,我有时听到柴燕老师说到他们低段的“培养学生的识字兴趣”识字兴趣的培养教师比较困惑,我们就可以将学生识字兴趣的培养作为观察视角,因为这就是我们观察的目的,当然,我们的观察目的也应根据教研活动的主题、内容、需要、侧重点等来确定,再分配给每个观察者。③第三点就是观察视角必须是课堂上可观察、可记录、可解释的现象。这三点应该是观察视角的最基本的特征了。因为你确定的观察视角如果太笼统,太模糊,让老师无法观察、记录、那么课后老师又怎么可能对观察点做解释、做评议呢?④观察视角符合观察者和被观察者的双向需求。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因为,我们的观课议课主要是根据教师平时教学中的一些困惑问题、或教师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现象、通过观课来寻找解决的策略的。这些现象或问题既是我们观察者中的问题也是我们授课教师的困惑或问题,所以说观察视角应该是符合观察者和被观察者的双向需求的,也就是说,确定观察视角时要根据观察者、执教教师以及我们的合作体——整个教研组的需要来确定。

观察视角大致确定好后,这只是一个粗略的方向,接下来,我们还要根据观察观察视角这个大致的方向,来确定观课点。观课点比观察视角更具体,范围更小,更易操作,下面我再说说观课点的确定。

环节二:如何确定观课点

1、确定的观课点要具有普遍性、普遍性、易操作性

何谓普遍性?普遍性一是参与的教师共同关心的问题,二是在课堂上一定会出现的问题。这样就不至于让大家扑空。最好是大家共同的困难,然后是有较大价值的创新。不然每次耗时耗人耗力的把这么一批人弄在这里听课干什么?所以,观课议课的观课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制定好。那么,那些观课点具有普遍性呢?

你像:

一:教师基本素质

二:课堂教学设计

三:学生参与状态

四: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时间分配

我们都可以从中选择把它定为观课点。

例如:课堂教学设计

 观课议课表一:教学设计

执教老师

 

   

 

  

 

课题名称

 

观察时间

 

观察者

 

    

运用方式

设计意图

整体效果

您的看法

 

导入新颖度

 

 

 

 

 

环节相扣度

 

 

 

 

 

知识巩固度

 

 

 

 

 

知识拓展度

 

 

 

 

 

教材处理合理度

 

 

 

 

 

 

 说明:填写设计意图时指观察者在本堂课中所观察到的被观察者对于各个教学环节处理上表现出来的意图。

总评:——————————                                                      

建议:———————————                                                         

    

观课议课表二—— 课程实施效果分析

观察目的:通过课堂观察改善学生课堂学习的方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观察视角:课程性质—— 考查·评价 

 

执教老师

 

   

 

  

 

课题名称

 

观察时间

 

观察者

 

项 目

                  

考查要点(体现学科教研主题) 

      

教师的讲解(精炼、清晰,语言流畅,善于引导学生学习、观察掌握新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营造积极讨论的氛围,处于积极动脑的状态。) 

 

 

小组合作:(教师小组交流分工明确、小组合作有培养、有训练,教师有角色转换体现,起到参与、指导、合作的作用。教师能积极参与小组交流,有关注、有指导。) 

 

整体评价(高效点、低效点)

 

 

 

 

 

 

 

 

 

 

 

 

 

 

 

 

 

问题与提问

问题是否明确,哪些问题是无效的;教师在提问过程中存在哪些偏差;教师理答状况怎样。

 课堂练习

课堂练习设计是否科学适量,时间安排是否充分,反馈是否有效,是否有效的促进了教学的巩固和延伸。

学生参与

学生是否主动参与,教师如何对待学生的个性化理解,教师采取何种策略关注中下学生,是否有效?哪些学生处于关注盲区。

整堂课目标设计与达成

是否体现三维目标,定位是否科学,适当;教学目标是否达成,难点是否突破,教学环节设计是否科学,时间分配是否合理,教学铺垫是否有效,教学手段运用是否有效的推进了教学目标的达成。

我们都可以把这些作为观课点去确定。

观察视角与观课点确定好后,接下来就是围绕观课点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下面我就来谈谈第三个环节: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

环节三:制作科学的观察量表

在确定课堂观察视角与观课主题后,设计合适的观察量表,是教师的一个重要任务。课堂观察量表的设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需要课程理念、理论素养、教学价值等的支撑,它是一个研究课堂、理解课堂的过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课堂观察量表。

   (一)、什么是课堂观察量表

  课堂观察量表是通过研究教师在教学的主环节即课堂上的表现,确定合理的观察点,在收集客观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从而更好地改善课堂教学而开发的一种工具。课堂观察量表是课堂观察中的核心问题,我们的课堂观察量表是怎样设计的,我们的观课教师就会沿着什么方向去观课,去做记录,去做分析,所以说课堂观察量表支撑着课堂观察的骨架,掌握着课堂观察的方向。它不仅仅是观课时的记录表,更像解剖课堂教学的一把手术刀,它是教师对课堂教学的结构性思考的一个依据。

进行课堂观察,量表要先行。开发量表是整个课堂观察的核心技术,是突破口。要观察课堂必须理解课堂,要理解课堂则需要有一种分析视角来审视我们的课堂,也就是观察课堂必须明确具体的观察点(观察任务),所以,每次观课议课时我们要先确定观课的主题视角,然后再根据观课的主题这一视角设计观课议课的量表。因此,观察量表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如何制定课堂观察量表

  观察量表是以观察点为起跑线,结合具体的课以及观察者的特点进行开发的。课堂是错综复杂且变化多端的,要观察到课堂里发生的每一件事情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我们不知道在找寻什么,就看不到更多的东西。量表的制作要从观察课的目标、重点、难点及具体分析观察对象(内容)的要素下手,寻找出清晰的目标指向,再根据观察课的具体情境设计观察量表。

  1.从观察课的目标、重难点入手

  课堂观察的起点和归宿都是指向学生课堂学习的改善。观察者必须重点观察学科课程目标的达成水平,立足“三个视点”—双基目标、过程目标、情感目标,“两条视线”——学生参与状态,教师调控策略。例如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常规中的观察量表可以就以下几个观察点进行量表的设计:①基于分析教学环节时间分配、教师提问的观察;②基于分析课堂书面练习层次、时间与题数的观察;③基于分析学生参与回答问题分面的观察;④基于分析学生个案的观察(定点观察);⑤基于小组合作学习的观察等。从中可以很明显地从量表中感受到量表的开发都是以学科课程目标的达成水平而设定的。

  2.从观察对象(内容)的要素入手

  不同的观察对象或内容就从不同的要素进行量表的开发。想观察提问,其要素就可以从“提问的数量”、“提问的认知层次”、“问题的目的指向”、“提问的方式”、“学生回答的方式”、“学生回答的类型”、“教师理答的方式”等方面分析。想观察“提问的数量”,则应采用定量的观察量表(具体到数值的观察量表,一般比较精确。它的制定一定要精简,方便观察者记录数据。);想观察“提问的认知层次” “问题的目的指向”,就应该采用定性的观察量表(相对定量观察量表,它模糊许多,仅仅涉及到性质。它的制定逻辑关系要妥善处理,尽量不要有歧义。);想观察练习,其要素就可以从“练习的层次”、“练习的时间”、“练习的题数”等方面分析,也就是借助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量表(这是课堂观察量表中运用最广的一种量表。它要求观察者在记录现象时先进行定性,同时也定量。)。想观察“情境创设的效度”应该釆用定性观察量表。想观察“学生活动创设与开展有效性”,若想从学生参与活动的人数和态度来判断,那么在界定不同态度表现行为的基础上,采用定量的观察量表较为合适。

  3.从观察课的具体情境设计入手

根据观察课的具体情境设计选用与调整观察量表。情境的设计带动一节课的优劣,课堂观察更要根据情境设计的改变而调整与选用合理可行的观察量表。因此,量表的设计要不停地进行改进,不同的课堂具有不同的情境,普适性太强意味着针对性的弱化,所以,在使用量表前必须根据观察课的具体情境调整原先设计的量表,不能只是简单地为了量表而量表,避免出现舍本逐末的现象。如在《观察教师提问效度检测表》中,它将观察内容分为八类:① 使个别学生注意参与;②检测学生主题知识; ③检查对主题的理解; ④诊断学生的不足;⑤激励学生;⑥激发独特的思维;⑦树立学生自信心,当教师相信学生会作出正确的回答时;⑧控制特殊学生或整个班级行为等。教师的提问有很多讲究,在观察量表也体现得十分详尽,然而在量表的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原因就是教师的提问行为有时很难判断属于哪一类,不仅记录难,分析也难。开发量表时要注意分类准确清晰,逻辑上要经得起推敲。对于《观察教师提问效度检测表》就从教师提问的高效考虑,就根据问题的性能进行分类,操作指向十分明确。这个量表可以在每一个环节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分类:管理性问题、记忆性问题、推理性问题、创造性问题、批判性问题等,并对其进行频次与百分比的数据分析,进而从数据上评判教师提问的实效性。

 

编辑: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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